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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施与中小微企业权益保障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2013/5/27 11:28:34 访问次数:3211

发布时间:2013052408:10

  20076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破产清算法,也是对有挽救希望企业依法进行帮扶的司法重整法,还是正常经营中的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债权债务管理的风险预警法。浙江是中小微企业大省,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中小微企业息息相关。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了解和掌握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配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的发布,组织编写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与中小微企业权益保障知识问答》。本报现予以刊登。
  实例
  某地区有A企业,两企业主私交不错,A企业向银行融资,B企业为其担保;B企业向银行融资时,A企业也为其担保,互保额度达到1亿元。后B企业有2亿元到期应收账款未如期收回,且其中1.5亿元极可能成为坏账,B企业因此陷入现金流枯竭、资不抵债的境地。恰逢B企业有3000万贷款到期需要周转,最终因B企业失去偿付能力而由其互保单位A企业予以代偿。众多债权人知悉B企业的境况后,纷纷上门要债,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B企业资产、冻结其银行账户,B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B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纷纷通知B企业其贷款提前到期,并陆续向担保单位A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履行担保代偿责任。而A企业因替B企业代偿了3000万元,引发相关债权人的担忧与紧张,频繁发生金融机构抽贷、减贷现象。A企业虽然营收状况不错,盈利前景也较乐观,但也面临巨大的现金流中断的风险,如继续为B企业代偿,其自身的良性运营也将被打破,甚至面临关门倒闭的结局。
  针对AB企业出现的困难现状,该如何处理,各相关方犹豫不定,心存疑虑。
  处此困境,B企业主不想企业就此倒下,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于维持企业生产运营,但举步维艰,于是向各方求助、向律师咨询。
  一、企业主篇
  1.客户单位拖欠巨额应收款项不付,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这些客户单位依法催要,如催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对方支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2.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资产、账户,导致B企业后续经营困难,有何解决办法?
  答:对于这些诉讼,可以依法应诉。对于不实诉讼,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于欠款事实清楚的负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如债权人同意可以商请债权人撤诉,或者协商分期付款方案,以缓解短期还款压力。
  3. A企业为B企业担保的其他7000万贷款陆续到期或被宣告提前到期,B企业主不想害了A企业,如何处理?
  答:可以与银行、A企业一起协商,是否可以由B企业继续贷款,由A企业继续担保,以减少对A企业的影响。
  4. 部分债权人协商不好,每天上门逼债,还有部分债权人已经拿到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执行拍卖B公司资产,如何处理?
  答:建议考虑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首先,可以考虑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处置掉,还掉部分欠款,瘦身减负;其次,与债权人协商,是否可以分期付款,达到暂时停止支付或减少短期支付额度的效果;再者,考虑让渡企业股权,吸引投资者注资入股,缓解资金压力;最后,也可以考虑与申请执行拍卖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协商债转股,减轻现实付款压力,使得企业总体负债规模降低,负担减轻,慢慢恢复良性运营。
  5.有债权人申请B企业破产,那我们企业是否只能关门倒闭?
  答:并不是申请破产,企业就必然倒闭。中国的破产法其实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只有第一种是用于处理企业关门倒闭的制度,后两种都不是宣告企业立即死亡,而是救助碰到债务危机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所以你要先看债权人是如何申请的,究竟申请企业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如果债权人申请的是企业破产重整,债务人愿意重整,法院也同意受理,那么就意味着启动了救助企业的程序,而不是宣告企业倒闭死亡的程序。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或者其股东认为企业还是可以救活的,现在碰到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同样可以申请法院不要破产清算,而是申请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交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和方案,法院是有可能同意启动救助程序的,即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
  6. 破产重整后,我们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对救活我们企业有哪些帮助?
  答: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持企业资产价值,有利于企业救活,在你们企业提出继续生产经营的请求后,经法院批准是可以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
  破产重整对救活企业除了上面讲到的可以继续经营的帮助外,还有以下帮助:
  (1)停息止付 所有破产前拖欠的欠款应暂停支付,有利息负担的停止计息,如此一来,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不足的压力;
  (2)封闭运营 在重整程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种相对封闭的运营,原先已经开始的资产执行拍卖程序必须停止,冻结的账户也可以申请解封,由此使得企业可以取得一个喘息机会,利于恢复良性运营。
  (3)财产保全 进入重整程序后,即使企业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也要暂停权利的行使,那就有助于保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
  (4)合法减债 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最终查明的资产和负债严重不成比例,可以提交削减债务的方案供债权人大会表决,如果债权人大会通过且法院批准,就可以依法核减负债规模,有利于重整后的企业轻装上阵。
  (5)少数服从多数机制 前面提到的债务重组模式,需要每个债权人的同意,如果碰到个别债权人不同意就可能没法操作下去,但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相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不是一致同意,而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机制,这样就有利于共识的达成。
  7.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答:B企业的外部债权人可以申请,B企业自身也可以申请,当债权人申请B企业破产清算时,B企业的股东也可以申请,但申请股东的持股比例应超出10%以上。
  8.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答: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已经到期的负债,并且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后续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这是条件一。条件二,企业具有救活的价值,即企业救活对相关各方(如债权人、职工等等)更有好处,如可以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此外,企业应当具有救活的可能性,如主营业务虽然碰到一些困难,但是后续前景较好,具有不错的盈利能力。
  9.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
  答:破产和解也是破产保护方式之一,破产和解更强调受困企业自身与外部债权人协商沟通,是相比较破产重整更为简捷操作的一种机制。对于维持企业继续经营的角度来说,破产和解不能限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要和解成功,首先要取得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支持。
  10.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答:破产和解是由债务人也就是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自身提出申请的。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阶段既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也可以在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后、未正式宣告企业破产前。
  11.破产和解的表决机制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
  答:破产和解也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的,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和解方案)获得出席债权人会议过半数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其所持有的债权额占没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不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但是,与破产重整不同的是,破产和解方案的表决不适用分组表决方式,其中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不参加投票表决,需要与他们另行协商解决。
  二、互保企业篇
  12. A企业替B企业代偿了3000万元,现在是否可以向B企业起诉?担保的但还没有代偿的7000万元是否可以向B企业追究责任?
  答:已经代偿的3000万元可以向B企业起诉,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还没有代偿的7000万元还不能向B企业追偿。
  13.如果B企业的债权银行要求企业承担其余为B企业担保的7000万贷款的担保代偿责任,而A企业因之前已经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且自有贷款又被银行抽贷了部分,现在流动资金也比较紧张,没有能力直接拿出现金代偿,该如何应对?
  答:A企业可以与银行沟通,尽可能协调银行同意B企业继续贷款,企业继续担保,以缓解压力。如果银行不同意,则尽可能争取向相关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解决担保代偿资金问题。
  14.如果B企业被众多债权人起诉,部分资产面临拍卖,部分资产已经被债权人哄抢,出现这种情况A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考虑马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很多资产特别是核心资产已经被拍卖或即将被拍卖,财产保全已经来不及,那么可能就要考虑申请B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
  15.A企业选择申请B企业破产清算合适还是选择破产重整合适?
  答:如果B企业主营业务已经没有盈利能力,或者也没有其他具有较高升值潜力的资产,那么可能就要选择破产清算,以求公平清偿。如果B企业在负债规模缩减的情况下,还能恢复盈利能力,且后续运营前景相对较好,则可以考虑申请破产重整,以减少担保代偿的损失。
  16.如果B企业的企业主外逃,财产被少数债权人瓜分或哄抢,或者还存在较严重的隐匿财产或转移财产的现象,A企业如何处理更合适?
  答: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申请B企业破产清算,可能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破产程序启动后,相关财产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全,包括之前被人哄抢的财产,如果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还可申请追回。对于可能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查核实、全面审计等方法来进行查明,以利于财产的追回。如果对方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回部分非法转移、隐匿的财产。
  17.如果部分债权人获悉A企业承担巨额担保责任后,要求A企业提前归还借款或者到期不予转贷的,甚至出现个别债权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答:同样需要重视与相关债权人协商沟通,争取各方的谅解和支持,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具体可以综合运用瘦身减负、债权人让利、互保企业支持、债权人债转股等方法以化解危机。
  18.如果A企业与其大部分债权人沟通良好,但仍有少数债权人无法协调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如抵押、质押债权人支持,A企业可以考虑启动破产和解程序,通过破产和解中的少数服从多数机制达成最终的和解方案。在抵押债权人、质押债权人也存在个别沟通不好的情况下,A企业也可以考虑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19.如果破产重整方案未获得债权人认可,后续走向如何?
  答:最终的重整偿债方案在法律上叫重整计划,如果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二次协商表决也未通过,且法院未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那就意味着重整失败,此时需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重整程序启动还是有风险的,如果最终仍无法取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企业最终还是可能会走向关门倒闭的。所以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反复权衡斟酌,对重整前景有一定预判。
  20.如果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但是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重整计划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那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该情形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办理。如果规定不够清晰,可以申请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拍卖处置资产清偿债务。
  三、投资者篇
  21.某甲对B企业比较感兴趣,认为有投资价值,愿意收购B企业,但是又担心B企业负债规模太高,特别是可能存在很多难以预估的财务报表上没有披露的负债,该如何处理?
  答:对投资者来说,并购一家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或有负债不清晰的风险,如果这家企业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那就意味着存在的各种隐患可能更多。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相对较好的选择是采取资产并购的模式收购这家企业,以此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22.如果B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较高,比如拥有难以再次批准的特定资质,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处理,可能会导致无形资产价值流失,实现不了收购目的,该如何处理?
  答:建议可以考虑让B企业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通过破产程序有助于查明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可以降低通常并购中或有负债不清晰的风险。
  23.如果B企业最终还是关门倒闭,然其大股东在转移了部分财产后不知去向,后来该企业也因不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某乙作为该企业的小股东,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原来认缴的注册资本也都已经缴付,也没有参与转移财产,这样B企业倒闭,是否与某乙就没有任何关系?
  答:作为股东,无论股权份额大小,实际上企业倒闭后,如果不依法进行清算,那么企业的股东都是需要承担很大责任的。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形下是需要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的:
  (1)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
  (2)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3)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4)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
  因此,在企业出现危机时,股东即使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也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股东义务,才可以免除股东个人责任。
  24.如果B企业大股东或者部分高管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掏空公司的行为,小股东有何救济之道?
  答:小股东可以依法行使公司法上的权利,追究相关侵权方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通过保全公司财产或者重组公司的方式获取更好的权益保障。如果相关大股东或高管存在严重侵权行为,即使启动破产程序,也可以向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供线索,要求并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追究侵权方的责任,追回非正常流失的财产。
  四、债权人篇
  25.如果B企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如何主张权利?
  答: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管理人审核的债权,如果有异议的,可以与管理人进一步沟通协商,如果达不成共识,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债权数额。但是债权人不能要求管理人提前清偿债权,只能按照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权清偿方案依法受偿。
  26.如果债权人认为,B企业还有拯救希望,是否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答:是可以的。如果债权人有相对可行的重整方案,可以向法院申请从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以减少债权人损失。
  27.如果债权人未按法院通知的期限申报债权,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
  答:如果债权人逾期申报,那么其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之前已经表决的事项只能服从,不能再行投票表决,此为其一;其二,如果是在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中逾期申报,逾期申报债权人的债权可能面临延后清偿,譬如重整计划规定是在四年内按一定的比例分期清偿债权的,那么逾期申报债权人可能需要等到四年清偿期限届满后才可以获得同等条件的清偿,也就是从第五年开始受偿,最终受偿完成也需要四年时间;其三,如果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期申报,那么之前已经进行的债权清偿分配,逾期申报债权人就没有权利再获得清偿。因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注意及时申报债权。来源诸暨日报)

来源:诸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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